門諾醫院遺產捐贈方式與推薦種類、認證優點、流程、稅務規範、注意事項介紹
隨著時代推進,為身後事做好準備,已經不再是一個禁忌
生前的規劃,讓您的愛可以依照意念幫助偏鄉弱勢,
或由身後的遺族為您代理執行,讓愛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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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之前
一:首先了解「生前贈與」以及「遺贈」的差異
「生前贈與」是人還在世時,直接將財產移轉或交付予受贈人/單位,並可讓贈與附條件,由受贈單位依贈與人的意思去執行,讓愛心得以圓滿實踐。「遺贈」則是以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預先安排遺產,在我們離世的時候,遺囑才發生效力,由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的指示交付遺產,遺愛予眾人。
二:接著了解「捐贈的標的」
- 是不動產?:房子、土地
- 是動產?:現金、存款本息、上市上櫃股票、ETF、公司股份、保險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其餘動產等。
門諾醫院遺贈流程五步驟
預先規劃圓滿心願,用愛延續生命的盼望與祝福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何叔孋, 2026)
註:門諾醫院非法律顧問,無法代為處理遺囑撰寫,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公證人與會計師。
遺囑經過公證或認證的八項具體優點
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有嚴格的要式性,例如自書遺囑需要自行「書寫全文」、「親自簽名」、「記名年月日」(108台上444)。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需要注意見證人消極資格,要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109台上29)、見證人要在場認真見證(112台上1279、高本院106家上易21)等。稍有不慎,遺囑容易失去效力。公證遺囑是法定遺囑方式之一,由公證人依法製作,具有高度的證明力,在司法統計上,有效比例也是最高(參考:〈3,179筆經公證、認證遺囑的實證研究〉(2023年8月於《公證法學》)。遺囑經過公證或認證的具體好處如下:
一、確認真意與意思能力,確保法律行為效力:
公證人會親自確認遺囑人的身分、意思能力及真實意願,避免日後有人主張立遺囑人是遭受脅迫、詐欺或偽造。如果立遺囑人財產種類多、家庭成員複雜、再婚家庭、跨國財產等情形,透過公證人協助,可使遺囑內容更明確完整。
二、死後生效與任意撤回性,保障生前財產掌控權:
遺囑寫完之後隨時可以撤回、更改。遺囑寫完之後,在繼承發生的時候才生效,不必擔心子女先受贈與,拿了財產之後對老人家不聞不問。
三、公文書法定存查保管,具備繕本核發與公示機制:
公、認證書會永久保存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公證處。即使遺囑正本遺失,仍可依法申請繕本。
四、活化繼承稅制優勢,兼顧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規劃:
稅捐上的好處:遺產稅以公告現值計算-隔代繼承可節稅。此外,以建地為例,用繼承方式過戶可以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於播繼承人的稅捐安排比較完善。
五、預先釐清喪失繼承權事由,強化實質證明力以抗特留分扣減:
雖然民法仍規定分配不足特留分之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權,但被侵害特留分之人不一定起訴主張,該受侵害之人可能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公證人通常也會一併詢問並加以記載。屆時若有爭訟,公證過的文書證明力非常強,可以提供法院參酌。
六、免除全體繼承人會同印鑑程序,簡化產權移轉與金融提領:
根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除該遺囑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外,應提出身分證明,供地政機關審查。因此實務上遺囑執行人持公、認證的遺囑至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辦理繼承時,相關單位會向公證處所查證。一經確認無誤,繼承人可以辦理繼承,不需要全體繼承人配合簽章或者提出印鑑證明。
七、刪除第三順位特留分,充分實踐遺囑自由與自由處分權:
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以說是重大變革。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過遺囑,那麼兄弟姊妹仍然是繼承人,依照繼承順位可以繼承時(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父母),兄弟姊妹仍然能夠依法主張繼承,這可能會違法被繼承人的意願。但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過遺囑,那結果是不同的:立遺囑人可以跳過要給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將遺產留給自己想留的人。兄弟姊妹在新法施行後也無法依據固有身分主張特留分扣減。
八、跨越新舊法交替之過渡期,善用物權性遺贈規劃落實真意:
新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此舊法時代沒寫過遺囑或者想重新分配的人,如果在新法施行前死亡,此時仍適用舊法(兄弟姊妹有特留分),建議要對財產安排做審慎考量,可以考慮用民法1204條將不動產的使用、收益遺贈給特定之人。舊法時代寫過遺囑,也妥善安排過的人,如果未在新法施行前死亡,仍然可以審視自己的遺囑,但基本上就不必太過操心了。

如何有效表達遺產捐贈意願?
五種方式
有效表達遺產捐贈的方式(詳情)
捐贈人可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9條起至第1195條的規定,透過以下五種立遺囑的方式表達捐贈遺產意願,每一種都有其嚴格的法律要件,若未依規定形式完成,遺囑可能被視為無效。以下是各類遺囑的詳細說明與法律依據,幫助您避免誤解:
| 遺囑種類 | 法律依據 | 要件說明 | 注意事項 |
| 自書遺囑 | 民法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1. 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 2. 必須親自簽名。 3. 必須親自記明年月日。 4.不識字或無法簽名者均不能辦理自書遺囑。 5.不需要見證人。 | • 不能用電腦列印、打字或由他人代寫,否則無效。 • 若遺囑內容過長或複雜,可多頁書寫,但每頁最好加蓋騎縫章以避免爭議。 可以至公證人處所辦理自書遺囑認證或公證(由各該公證人判斷辦理方式),確保遺囑效力。 |
| 公證遺囑 | 民法第 1191 條: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1. 遺囑人向公證人表達遺囑意旨。 2. 需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3. 公證人會將遺囑內容筆記,當場宣讀,並經遺囑人與見證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 1.見證人有消極資格的限制(有些人不能擔任見證人) 2.必須在公證人面前辦理。 3.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認真見證,不得任意離席。 4.錄影並非必要條件,由各該公證人判斷。 5.如在病榻前,可以跟公證人先詢問並預約,備妥需用文件後,由公證人出差辦理。 |
| 密封遺囑 | 民法第 1192 條: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1. 遺囑人可自行書寫或他人代寫遺囑內容。 2. 將遺囑密封後交給公證人。 3. 公證人需在兩位見證人在場時,記錄交付日期,並在封皮上簽名。 | 1.公證人不會打開封緘,因此若內容有瑕疵(如缺日期或簽名),遺囑可能仍無效。 2.密封遺囑容易產生效力疑慮,因為公證人只是公證「遺囑人主張為遺囑、當場密封」的過程,無法判斷遺囑本身是否有效,所以不建議以此方式辦理。 |
| 代筆遺囑 | 民法第 1194 條: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1.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 2.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見證人兼代筆人)。 3. 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4. 代筆人書寫完畢後應當場朗讀,確認無誤後,遺囑人與見證人都要簽名。 | 1.見證人有消極資格的限制(有些人不能擔任見證人)。 2.若未經所有見證人當場簽名,可能導致無效。 3.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內容」,光是點頭、搖頭或者只說「對、好」,均不生效力。代筆遺囑目前在司法實務上無效比例最高,所以要謹慎。 4.代筆遺囑可以由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由各該公證人判斷辦理方式) 5.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認真見證,不得任意離席。 |
| 口授遺囑YLMC YLMC | 民法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1. 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2. 見證人應記錄或錄音遺囑內容,並於事後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 1197 條規定參照)。 | 1.幾乎無人辦理,不建議以此方式作成遺囑。 2.遺囑成立後三個月若危急狀況消失(遺囑人未死亡),則遺囑失效。 |
(製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何叔孋提供)
門諾遺產捐贈故事
關於稅捐
下列為各類資產捐贈給公益團體的執行要點與稅務規範:
01.現金與保險單
- 現金捐贈:手續最簡便。遺囑執行人憑遺囑及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即可將被繼承人銀行帳戶內的存款轉帳至公益團體帳戶。
- 保險單變更:生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公益團體。若採取身故後捐贈,則是在遺囑中指定將保險金請求權(需扣除特留分)撥捐給指定機構。通常會建議在保單直接指定受益人。
02.上市股票、上櫃股票與 ETF
- 價值認定基準:依被繼承人身故當日的收盤價計算。
- 過戶辦理流程:遺囑執行人須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股票所屬的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遺贈過戶」。
- 稅務優勢限制:此類公開市場有價證券捐贈給符合消保法及所得稅法規定之財團法人,同樣享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免稅優惠,但仍須符合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原則。
0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上市櫃)
- 價值認定基準:依身故當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即每股淨值)計算。
- 事前評估必要:由於未上市櫃股份缺乏流動性,變現困難。實務上許多公益團體會婉拒接受。建議生前務必先與該公益團體聯繫,確認其是否願意承受。
- 過戶辦理流程:須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公益團體,向該公司股務部門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變更。
04.房地產(不動產)
- 價值認定基準:土地依身故當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依身故當年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過戶辦理流程:遺囑執行人拿到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贈登記。
- 雖然免徵遺產稅,但過戶時可能產生房屋稅、契稅以及未來的地政規費。另外,若公益團體收受後將其出售變現,需注意房地合一稅的相關免稅適用條件。
05.執行遺贈實務注意事項
- 務必完成有效遺囑:若遺囑人無配偶、直系親屬、無父母,僅有旁系親屬(手足),一旦沒有預立合法遺囑(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財產仍會依法全數由繼承順位之兄弟姊妹繼承,無法達成捐贈意願。
- 新法修正後,如遺囑人之繼承人只有兄弟姊妹,必須要以遺囑指定受遺贈人,才能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就是說:繼承人只有兄弟姊妹的時候,一定要寫遺囑,才能完全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
- 未上市櫃股票與不動產先行確認:未上市櫃股票因變現不易、不動產涉及維護成本,建議立遺囑前先向受贈團體窗口確認是否具備受贈意願與管理能力。
- 善用保單指定受益人:生前將人壽保險受益人直接指定為公益團體,保險金不列入遺產總額,不卡特留分計算,手續最為直接快速。 [1, 2]
06.稅務與交付重點
- 免計入遺產稅:依規定捐贈給符合標準的財團法人,該部分金額可申請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 法定期限:動產須於國稅局核發證明後 3 個月內交付,不動產則須在 1 年內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刪改後的繼承新制
臺灣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這項重大修法放寬了遺囑人的財產處分自由,自總統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後設有 6 個月緩衝期,將於 2027 年 2 月 17 日正式施行。
修法後的主要差異
- 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只要被繼承人預立有效遺囑將財產指定遺贈給公益團體或特定對象,兄弟姊妹即無法主張特留分扣減權,遺囑人可將遺產 100% 捐出。
- 「法定繼承(無遺囑)」依然保留手足順位:修法僅刪除「特留分」,並未排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應繼分)」。若被繼承人生前完全沒有立遺囑,且無直系卑親屬、父母存在時,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遺產。
- 直系親屬與配偶仍受保障: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及祖父母之特留分規定依然維持,立遺囑捐贈時仍須注意不能侵害其特留分。
最新法令下的遺囑捐贈公告與分配範例
- 情況一:無直系親屬、僅有旁系親屬(單身/頂客族無子女且父母已歿)
- 由於修法後已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只要預立合法遺囑,即可將 100% 財產全數捐贈公益團體。 [1]
自書遺囑
本人(姓名)目前無配偶、無子女,父母亦已歿。為使個人遺產發揮永續公益價值,特依民法預立遺囑如下:
1.本人百年後名下所有動產[1] 財產(含現金、存款本息、上市櫃股票、ETF、未上市櫃股份、不動產及保單收益[2] 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保險金請求權等),全部(100%)址定遺贈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統一編號:94607424)取得,並指定專款用於(OO指定之公益項目)。
2.本人名下坐落OO縣OO市OO段OO地號之土地,以及座落OO縣OO市OO段OO建號之房屋,指定遺贈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統一編號:94607424)取得,並指定專款用於(OO指定之公益項目)。
3.特指定(姓名/專業人士,建議加上身分證字號士)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依法全權代為辦理後事處理、簽署及申請死亡相關文件、領取大體、辦理死亡登記等,以及遺產稅申報、各類資產結清、過戶移轉交付予上述受贈單位。
有直系親屬(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世)
直系親屬與配偶仍享有法定特留分保護,遺囑若侵害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將來可以主張扣減權,所以可以視情況需預留其特留分份額,剩餘部分可全數捐贈。
【遺囑範本】
自書遺囑
1. 本人(姓名)百年後名下所有動產(含現金、存款本息、上市櫃股票、ETF、未上市櫃股份、不動產及保單收益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保險金請求權等),除須交付予繼承人之特留分外,全部(100%)指定遺贈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統一編號:94607424)取得,並指定專款用於(OO指定之公益項目)。
2. 本人名下坐落OO縣OO市OO段OO地號之土地,以及座落OO縣OO市OO段OO建號之房屋,指定遺贈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統一編號:94607424)取得,並指定專款用於(OO指定之公益項目)。
3. 特指定(姓名/專業人士,建議加上身分證字號)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依法全權代為辦理後事處理、簽署及申請死亡相關文件、領取大體、辦理死亡登記等,以及遺產稅申報、各類資產結清、過戶移轉交付予上述受贈單位。
執行遺贈實務注意事項
- 務必完成有效遺囑:若僅有旁系親屬(手足),一旦沒有預立合法遺囑(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財產仍會依法全數由兄弟姊妹繼承,無法達成捐贈意願。
- 未上市櫃股票與不動產先行確認:未上市櫃股票因變現不易、不動產涉及維護成本,建議立遺囑前先向受贈團體窗口確認是否具備受贈意願與管理能力。
- 善用保單指定受益人:生前將人壽保險受益人直接指定為公益團體,保險金不列入遺產總額,不卡特留分計算,手續最為直接快速。
與家人、第三方公正法律顧問、保單服務人員討論後
可與門諾醫院專人聯繫遺產捐贈相關事宜
我們將陪伴您一起完成捐贈的善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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