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諾醫院遺產捐贈方式與推薦種類、認證優點、流程、稅務規範、注意事項介紹

隨著時代推進,為身後事做好準備,已經不再是一個禁忌
生前的規劃,讓您的愛可以依照意念幫助偏鄉弱勢,
或由身後的遺族為您代理執行,讓愛留存。
洽詢電話  03-8241241
信箱: mch_tks@mch.org.tw

在開始之前

一:首先了解「生前贈與」以及「遺贈」的差異

「生前贈與」是人還在世時,直接將財產移轉或交付予受贈人/單位,並可讓贈與附條件,由受贈單位依贈與人的意思去執行,讓愛心得以圓滿實踐。「遺贈」則是以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預先安排遺產,在我們離世的時候,遺囑才發生效力,由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的指示交付遺產,遺愛予眾人。

二:接著了解「捐贈的標的」

  • 是不動產?:房子、土地
  • 是動產?:現金、存款本息、上市上櫃股票、ETF、公司股份、保險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其餘動產等。

門諾醫院遺贈流程五步驟

預先規劃圓滿心願,用愛延續生命的盼望與祝福

第一步

先立遺囑

  • 選擇自書、代筆、公證或密封方式。
  • 建議指定遺囑執行人。
(關鍵行動)

諮詢律師,或透過公證人完成遺囑撰寫。公證人通常會協助擬定內容,不另收取擬稿稿件的費用。

公證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永久保存遺囑原本」,所以不必擔心遺囑滅失的問題。

第二步

進行資產規劃

  • 與律師討論財產分配,避免日後產生「特留分」爭議,確保遺囑順利執行。
(關鍵行動)

與律師、公證人或會計師諮詢與財產分配討論。

第三步

告知門諾醫院

  • 提前聯繫,讓門諾醫院了解您的捐贈期待與方向,確保心意妥善延續。
(關鍵行動)

聯繫門諾醫院
電話:03-8241241

第四步

確認遺贈人身故後的法律程序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捐贈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關鍵行動)

門諾醫院開立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供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

第五步

遺產交付

  • 遺囑執行人將與門諾醫院討論資產轉移的具體做法,確保流程合法且順利完成。
(關鍵行動)

遺囑執行人與門諾醫院協商資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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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何叔孋, 2026)
註:門諾醫院非法律顧問,無法代為處理遺囑撰寫,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公證人與會計師。

遺囑經過公證或認證的八項具體優點

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有嚴格的要式性,例如自書遺囑需要自行「書寫全文」、「親自簽名」、「記名年月日」(108台上444)。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需要注意見證人消極資格,要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109台上29)、見證人要在場認真見證(112台上1279、高本院106家上易21)等。稍有不慎,遺囑容易失去效力。公證遺囑是法定遺囑方式之一,由公證人依法製作,具有高度的證明力,在司法統計上,有效比例也是最高(參考:〈3,179筆經公證、認證遺囑的實證研究〉(2023年8月於《公證法學》)。遺囑經過公證或認證的具體好處如下:

一、確認真意與意思能力,確保法律行為效力:

公證人會親自確認遺囑人的身分、意思能力及真實意願,避免日後有人主張立遺囑人是遭受脅迫、詐欺或偽造。如果立遺囑人財產種類多、家庭成員複雜、再婚家庭、跨國財產等情形,透過公證人協助,可使遺囑內容更明確完整。

二、死後生效與任意撤回性,保障生前財產掌控權:

遺囑寫完之後隨時可以撤回、更改。遺囑寫完之後,在繼承發生的時候才生效,不必擔心子女先受贈與,拿了財產之後對老人家不聞不問。

三、公文書法定存查保管,具備繕本核發與公示機制:

公、認證書會永久保存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公證處。即使遺囑正本遺失,仍可依法申請繕本。

四、活化繼承稅制優勢,兼顧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規劃:

稅捐上的好處:遺產稅以公告現值計算-隔代繼承可節稅。此外,以建地為例,用繼承方式過戶可以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於播繼承人的稅捐安排比較完善。

五、預先釐清喪失繼承權事由,強化實質證明力以抗特留分扣減:

雖然民法仍規定分配不足特留分之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權,但被侵害特留分之人不一定起訴主張,該受侵害之人可能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公證人通常也會一併詢問並加以記載。屆時若有爭訟,公證過的文書證明力非常強,可以提供法院參酌。

六、免除全體繼承人會同印鑑程序,簡化產權移轉與金融提領:

根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除該遺囑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外,應提出身分證明,供地政機關審查。因此實務上遺囑執行人持公、認證的遺囑至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辦理繼承時,相關單位會向公證處所查證。一經確認無誤,繼承人可以辦理繼承,不需要全體繼承人配合簽章或者提出印鑑證明。

七、刪除第三順位特留分,充分實踐遺囑自由與自由處分權:

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以說是重大變革。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過遺囑,那麼兄弟姊妹仍然是繼承人,依照繼承順位可以繼承時(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父母),兄弟姊妹仍然能夠依法主張繼承,這可能會違法被繼承人的意願。但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過遺囑,那結果是不同的:立遺囑人可以跳過要給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將遺產留給自己想留的人。兄弟姊妹在新法施行後也無法依據固有身分主張特留分扣減。


八、跨越新舊法交替之過渡期,善用物權性遺贈規劃落實真意:

新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此舊法時代沒寫過遺囑或者想重新分配的人,如果在新法施行前死亡,此時仍適用舊法(兄弟姊妹有特留分),建議要對財產安排做審慎考量,可以考慮用民法1204條將不動產的使用、收益遺贈給特定之人。舊法時代寫過遺囑,也妥善安排過的人,如果未在新法施行前死亡,仍然可以審視自己的遺囑,但基本上就不必太過操心了。

如何有效表達遺產捐贈意願?

五種方式

自書遺囑

  • 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
  • 必須親自簽名。
  • 必須親自記明年、月、日。
  • 不識字或無法簽名者均不能辦理自書遺囑。
  • 不需要見證人。

公證遺囑

  • 遺囑人向公證人表達遺囑意旨。
  • 需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 公證人會將遺囑內容筆記,當場宣讀,並經遺囑人與見證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密封遺囑

  • 遺囑人可自行書寫或他人代寫遺囑內容。
  • 將遺囑密封後交給公證人。
  • 公證人需在兩位見證人在場時,記錄交付日期,並在封面皮上簽名。

代筆遺囑

  •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
  •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見證人兼代筆人)。
  • 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 代筆人書寫完畢後應當場朗讀,確認無誤後,遺囑人與見證人都要簽名。

口授遺囑

  • 須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
  • 見證人應記錄或錄音遺囑內容,並於事後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 1197 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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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何叔孋提供)

對父母的思念與醫護的感謝,一家人以「仁愛號」繼續守護門諾醫院居家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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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為各類資產捐贈給公益團體的執行要點與稅務規範:

臺灣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這項重大修法放寬了遺囑人的財產處分自由,自總統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後設有 6 個月緩衝期,將於 2027 年 2 月 17 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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