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攝影/王迺燕 醫務室主任兼失智照護中心主任

在壽豐分院精神護理之家,幾乎每天下午都可以看到劉伯伯來看結縭近50年的妻子碧玉阿姨。我問劉伯伯,「常常來看碧玉阿姨啊?」「是啊,我也沒事,就坐醫院交通車,不用錢,有車我就來。」他輕鬆的回答。「我剛剛查房沒看到阿姨,就知道在這兒可以找到你倆。」「大廳寬敞、光線好。」劉伯伯回答我。

「你們剛剛聊些甚麼呢?」「她有時候片片段段說一些好久以前的事,有時候卻連剛剛跟她說的也不記得,有時嚴重到連我也不認得。」

我聽起來感覺很遺憾,但是劉伯伯臉上沒有過多的情緒變化。劉伯伯看起來莊重和藹,之前跟他說明妻子的病情狀況,討論後續的治療照護也都能理性溝通討論,他應該是生活、工作上都有一定的歷練,對老妻失智病程變化了然於胸。

阿姨失智後的認知功能在短時間突然惡化,而且合併妄想、脾氣易怒,門診神經內科醫師安排了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除了皮質萎縮外還有水腦現象,家屬考慮後採保守治療。當然手術不保證能恢復,年紀大手術風險高是主要原因。

由於碧玉阿姨失智合併嚴重的精神行為症狀(BPSD) 而轉至分院精神科病房治療,穩定後再轉至精神護理之家照護。家屬決定不手術之後,因水腦導致的行走障礙,記憶力等認知功能退化也都出現了。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決定,沒什麼「早知道就怎樣」的事情,最適合這個家庭的照顧模式,就是對長輩最好的照顧方式。適用於你家的照顧不見得適合我家。

因為碧玉阿姨一些財務處理上的需要,家屬向法院聲請了監護宣告。精神鑑定時,法官親自到場詢問當事人,醫師則需評估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書函覆法院。

那天,碧玉阿姨答不出早餐吃甚麼,100減7序列不會算,時間、地點都答錯,記不得我是誰、姓什麼。我問她幾歲,她想了一下答:「26,我26歲。」「那旁邊這位是誰?」「他—我丈夫啊!」阿姨一副懷疑的臉色,好像我問了什麼奇怪的問題一樣。「那他幾歲?」我指著劉伯伯問。「我26,他28。」劉伯伯有一點靦腆的說:「我們差2歲。」

我腦中浮現出一位青年才俊旁邊坐著清秀佳人的畫面。他們的愛情停留在他倆26、28歲的年代。

王醫師的溫馨防詐騙提醒

近年來,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即使是高學歷的人也難以完全防範。對於家中患有失智症的長輩來說,他們由於認知功能的障礙,更容易成為詐騙集團的目標。那麼,要如何確保他們的財物安全呢?王醫師提出了溫馨的提醒。

除了由長輩信任的親人代為保管財物及重要證件外,更有效的方法是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透過法律程序,由法院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來代替或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這能夠有效地保護他們不會因為判斷能力不足而簽訂不利於自己的契約,或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從而避免被詐欺受害。

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司法院: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07-58173-364a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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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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